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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有微博网友发帖称,四川内江市国资委因未履行缴费义务,于10月初被内江市中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内江市国资委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限制。消费措施。
10月27日,内江市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上游记者证实,限消费信息属实,并表示,单位已向内江市国资委申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 ”
内江市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被认定执行,内江市国资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江市国资委及法定代表人因未履行缴款被限制消费
10月26日,微博网友“燕云”发帖称,内江市国资委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退还、退还某企业2686万元。但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3日出具的(2020)川十执297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裁定书显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中案845号裁定,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山西慧科案。与内江市国资委证券交易合同履行纠纷案。根据生效裁定,内江市国资委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山西慧科保证金700万元,并退还已缴纳资金1986万元以上履行协议金额共计2686万余元。
内江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立案后,法院按照规定向内江市国资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法律。但“逾期方内江市国资委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网上财产查询监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须予执行。
10月1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内江市国资委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法定代表人,同时结束执行程序。
内江市国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图片来源/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
限制消费会影响单位运营吗?回应是没什么可说的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内江市国资委与山西惠科公司之间的2686万元未执行判决金额来自于内江市国资委与山西汇科公司之间的交易2000年开始的两家股权合作,后来由于合作破裂,山西慧科公司于2015年10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9月1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成中案第84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内江市国资委佣金返还押金7山西惠科公司100万元。元,同时返还山西惠科公司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内江市国资委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成都仲裁委员会.该标价为2686万元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10月27日,内江市国资委改革发展科科长谢先生对上游记者表示,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属实,但不完整。目前我们已按照法律程序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申请。目前法院正在调查此案。我们总是贝尔认为仲裁裁决有问题。”
记者关于“内江市国资委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被列为逾期被执行人并采取消费限制措施的问题影响单位正常运转。”谢先生说,“没什么好说的,按照法律规定来就可以了。”
申请拒绝执行仲裁很难,需要拟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一苗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和理由,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并在裁决作出后生效,以便避免案件长时间拖延。”
郭果,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刚律师介绍,中国法律对商事仲裁的监督程序有两种,即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内江市国资委申请撤销仲裁未果。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在只能申请不执行。”郭刚律师强调,两个仲裁监督程序都只是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不会审查案件实质。
长期关注商事仲裁,表示内江市国资委目前只有“申请不执行”的法律救济,但在仲裁案件的执行中,一般很难拒绝履行。原因;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执行该案,“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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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上游新闻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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