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16 股票简称:内蒙古君正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承担个别及个别责任、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案件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当事人情况: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2014)贸委经字二号被诉人。 .035536案;

涉案金额:71,212,549.5元(具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出资人民币69,430,500元)支付给天弘基金

,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起确定的金额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付款日同期(截至2014年12月12日

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盈亏产生负面影响:尚不清楚。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41300《增资认购仲裁通知书》

仲裁协议纠纷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p>

1.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当事人姓名:

申请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事实及请求

2014年1月20日,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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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蚂蚁小微”)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

或“申请人”)、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汇鑫盟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聚辰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增资合伙企业》出资及认购协议”,拟增资扩产及天弘基金股份。

根据仲裁通知所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判令被申请人缴纳出资人民币69,430,500元。天弘基金,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日(截至2014年12月)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当月12日逾期付款人民币1,782,049.50元); ​​

(2)裁决应在被申请人足额缴纳上述第(1)项要求的出资之前作出。被诉人对天弘基金未缴出资的投票权、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均受到限制。权利;

(3)裁定确认申请人已履行《增资及认购协议》,依法持有天弘基金51%股权;

(四)被申请人应履行《增资及认购协议》的规定,配合天弘基金办理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协助申请人办理股东登记天弘基金51%股东

(五)裁定:被申请人在生效裁定确定的缴款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被申请人终止。申请人增资的权利和资格;

(六)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3.这本次公布的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尚不确定。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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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说明

(一)天弘基金与蚂蚁金服于2012年开始洽谈业务合作,并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月娥宝”。双方业务合作的实质是,天弘基金将通过创新整合天弘基金的直销平台,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增力宝”货币基金产品。入驻蚂蚁金服支付宝技术平台,由蚂蚁金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收集所有资源相关费用由天弘基金承担。 “余额宝”是消费者购买合法金融产品的“技术外衣”

(2)继“余额宝”业务快速发展并取得空前成功后,蚂蚁金服于2013年8月首次提出全面控股天弘基金的意向。

蚂蚁金服金融控股天弘基金并非双方“余额宝”业务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此前,其并无兴趣战略投资天弘基金。天弘基金与蚂蚁金服的“余额宝”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取得了空前的成功,蚂蚁金服强烈要求控股天弘基金。前提和基础。

(三)天弘基金于5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批复》

,2014 年。”核准》(证监许可[2014]536号随后

随后,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高效完成天弘基金

该基金由国有控股公司改制而成为一家绝对私人持股的基金公司。 2014年6月17日,天弘基金发布了《致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通知》。我们公司立即开始了最终的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法务团队和会计师也已开始相关工作。会计师首先提出增资扩股一定要向天鸿说清楚。该基金未分配利润归属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完成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该会计处理问题是天弘基金三位股东共同承担的。存在。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程序,提供为会计处理依据,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天弘基金、蚂蚁金服均确认,但遭到蚂蚁金服强烈反对,坚持新老挝股东

分享所有未分配利润,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完全违反了天弘基金三名股东于2013年10月共同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签署的协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 “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将享有公司于增资扩股完成之日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权。后续实现的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天河的失败ng基金完成增资扩股。

(4)由于天弘基金是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本质上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绝对的经济行为

控制企业。 2013年6月30日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为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0日增资扩股完成日之间新老股东权益确认问题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家管理局》《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的确定等方面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和法定程序,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对处置国有资产时的情况、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的使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重新审查和确认,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由于这是重大、敏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我公司无法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也无权解释或进行任何咨询。我公司只能做好工作

免除法律责任,自我保护。

(五)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 2014年6月30日,

立即发行制作《关于暂停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紧急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我公司向天弘基金咨询,得到口头答复称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6)由于尚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天弘基金现有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目前仍保持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公司是合法的。持有36%股权。

2014年12日、12日,天弘基金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各项议案均100%通过。

(7)12月15日,蚂蚁金服致函“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ia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4年12月12日依法召开的天弘基金股东大会决议。蚂蚁金服

经了解天弘基金及全体股东的一致立场,蚂蚁金服对我公司单独提出仲裁申请

已经超出了公司的能力和权利范围。目前为止,我公司非常希望尽快合法合规完成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衷心希望蚂蚁金服加强与天弘基金及国资委的有效沟通为控股股东化解法律障碍,顺利完成天弘基金从国有控股公司向民营绝对控股公司的改制。

公司将及时公告重新进展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这是一个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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