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06

公司及全体会员董事会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康市东阳散热器制造厂(以下简称“东阳制造厂”或“甲方”)诉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B》)、北京银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霍尔果斯石乐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乐涛公司)、徐茂东、拉萨兴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奇公司)、霍尔果斯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公司)、徐越、喀什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银河创业公司)、上海瑞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宇合伙企业)、北京银河盈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公司)、拉萨星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星卓公司(以下简称星卓公司)、公司与东阳制造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信息如下:

1.前期基本情况介绍

1. 2018年5月23日,永康市东阳散热器制造厂向该公司等11人借款。该合同纠纷案件已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参见《公告》关于《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接收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传票》(公告编号:2018-110)。

2. 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作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该公司向原告永康市东阳散热器制造厂返还贷款本金328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29日利息按月7280万元计算) )。 2%利率计算:后续利息按至还款日为止的328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此前已付利息70400元)。支付限额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同时,公司将向原告支付f 永康市东阳散热器制造厂本案律师费18万元,应自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永康市东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公告编号: 2018-216)。

3.霍尔果斯石乐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一审判决第一项87.36万元利息部分。袁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本项“应扣除已支付利息70,400元”的判决改为“应扣除已支付利息944,000元”,并请求诉讼费用改为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人们分享。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案第4383号《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 224)。

4. 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2019)浙闽中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项;公司应归还永康东阳散热器M贷款本金3280万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制造厂支付利息(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以7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后续利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支付日为止,并扣除前期已付利息94.4万元)。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07闽中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56)。

二. 《执行及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1日,公司与东阳散热器制造厂签署了《执行及和解协议》。函件的主要内容是:

“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以下条件下达成协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如下:

1.双方确认,就生效判决的全部付款义务而言,乙方应偿还甲方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280万元,利息人民币520万元(自生效之日起)。每笔本金支付的金额)计算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总和)。

2.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乙方将按照以下付款时间表向甲方分期偿还上述款项:

< p>1. 2019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偿还甲方不少于还款金额的30%,即不少于人民币1140万元(含);

2. 2020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还款不少于还款金额的20%,即人民币760万元(含人民币760万元);

3. 2021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无条件还款给甲方不低于还款额的40%,即人民币1520万元(含人民币1520万元);

4. 2022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偿还甲方不少于还款金额的10%,即人民币380万元(含人民币380万元)。

3.乙方按照上述还款方案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所有付款义务方(即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的其他被告)均已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的全部还款义务。 。本案中,除乙方以外的被告均免除对生效判决的保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均无异议。

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此外,甲方同意,在此期间在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期间,甲方不得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也不得向其他被告追偿任何款项。否则,乙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并视为所有付款义务方(即乙方及本案中除乙方外的其他被告)均已完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后的全部还款义务。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除乙方外的本案其他被告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乙方已支付的金额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扣除。 ”

3.是否存在其他未公开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告前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司子公司杭州天马银河纠纷一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广州艾德商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增资及股东协议纠纷仲裁案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9)北京仲裁案第1552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增资人民币4,197,36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7,068.60元截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197,36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3月26日止的利息损失实际付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9万元;本案仲裁费用为58,591元(申请人已预缴),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停工费新台币58,591元。

(二)申请人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我公司、银河集团、银河创业公司、徐茂东之间的典当纠纷案,因“银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网上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被查处,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2019)皖01智223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现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执行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借款金额上述案件涉及的款项已在公司2017年、2018年年报中作为其他应付款金额入账,并单独计提相应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预计回拨超计财务费用314万元,同时增加2019年损益314万元。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按上述格式披露。以指定媒体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这是一个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月2019年1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