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行政处罚函显示,两名1985年以后出生的散户利用**手段控制60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盘中、尾盘等方式操纵“宏宇股份”涨价等,累计利润3163.44万元。

证监会“不及格一罚三”,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490.32万元,共计1.26亿元,并采取措施禁止两个进入市场。

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涉及主体多、违法链条长、危害后果重、手段隐蔽。它们对投资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对市场交易秩序破坏性很大,必须予以严厉惩处。证监会多次强调,针对针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趋势,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加强行政和刑事执法配合,坚决发现所有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坚决移送。公共安全机构。

两个月操纵60个账户获利超3000万

据证监会调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张飞及张雄利用控制涉案账户群,集中资金优势和股权优势,持续买卖“宏宇股份”,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具体从操纵手段来看,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进行了“宏宇”的交易。股”,累计买入量为28,391,050股,成交量为1,044,703,457.16元,累计卖出量为28,239,850股,卖出量为1,073,129,827.85元。参与该账户组活跃申购量的平均比例占市场活跃认购量的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个,认购比例最高为68.67%。

总持股比例达到的交易日有11个涉案账户组合占总股本5%以上,比例最高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平均占实际流通股数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个,占比最高为33.21%。案件成交量占股市交易量的24.12%,其中20个交易日占比超过20%,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群平均买入量占市场买入量比例为28.41%。买入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个,最高买入比例为62.14%。涉案账户组平均卖出量占市场卖出量的比例为19.83%。成交量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个,最高成交量为56.28%。

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日内、尾盘多次推高股价,并趁机反方向卖出获利。 。按照“期内增幅超过2%且占比”的标准计算期间买入成交量超过30%”,该账户群盘中36个时段推高股价,股价创历史新高,最低涨幅为2.02%,最高涨幅为8.20%。期间拉升期间,账户组买入量平均占同期市场主动买入量的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量平均占同期市场主动买入量的66.68%。推盘结束后,账户组抛售股票,涉案期间“宏宇股份”股价上涨20.13%,中小板指数上涨1.31%。股票涨幅偏离板块指数涨幅18.82%,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31,634,411.14元。

在实施操纵过程中,张飞、张雄分工,库普相互评价,为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的交易决策,指导交易员下单,同时还负责与部分金融中介机构就**事项进行沟通,发挥主导作用,承担重大责任。责任。张雄主要负责**账户及资金募集,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并负责部分期间涉案证券账户组的交易工作,发挥协调和协调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在操纵主体纠纷中,证监会认定个人行为

听证过程中,张飞、张雄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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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Hubei 深沪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沪通公司),非张飞、张雄个人。首先,本案的交易决策是单位的决策和意志。张飞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张飞、张雄实际在该公司任职,不能因深沪通公司决策程序存在缺陷而否定该单位的决定。其次,该案证据仅提供了50个**账户的银行卡转账流水,**账户的保证金来源认定错误。

第二,应认定张飞为主要责任人,不应认定张雄为主要责任人。张飞系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诸如“情况统计表”之类的证据深沪通公司员工准备的《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交的其他证据表明,张雄在证券业务中发挥执行和执行作用,对涉案证券账户群的交易决策不承担责任

三、该两个信托账户并非由张飞、张雄实际控制。

经审查,证监会认为:

<一、本案违法主体并非深沪通公司。一、本案相关交易并非深沪通公司的意志和决定,张飞、张雄实际控制但张飞、张雄并非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股东,未在深沪股通公司担任职务t 公司,未在深沪通公司领取报酬。张飞、张雄与本案无关。借账户交易“宏宇股份”的行为,在没有公司治理机制的情况下,还没有转化为公司的意志。本案交易“宏宇股份”的相关账户并非深沪股通公司管理、发行或控制的产品。其次,本案违法所得不属于深沪通公司。深沪股通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显示,2018年深沪股通公司营业收入为零。三、经审查,备案证据包括全部56**账户的资金流向;资金流向等证据表明**账户的保证金可以追溯到张飞控制的银行账户还有张雄。综上,张飞、张雄买卖“宏宇股份”的行为并不代表深沪股通公司的行为。

第二,张雄为本案主要责任人。首先,在本案行为过程中,张飞、张雄分工合作,是共同实施主体。二是张雄承认,他和张飞实际控制深沪通公司,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包括公司股票产品管理和股票交易,并且有相关员工证词。第三,张雄与房产经纪人黄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张雄直接参与了“宏宇股份”的交易安排。四、公司员工提交的《情况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深沪通公司及调查组出具的询问笔录。但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该案已在案。综合证据,综合认定张雄为本案违法主体。

第三,张飞、张雄实际控制着两个信托账户。首先是信托账户资金流向的证明。该信托产品多次收到“张雄”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备注为保证金。二是**中介黄提供的**账户每日数据汇总表和张雄提供的**清单,其中包括信托账户信息。三、龚某伟、吴某草、张雄的询问笔录证明,张飞、张雄控制了该公司的使用。我信托账户可交易“宏宇股份”。第四,聊天记录证明,张雄通知经纪人黄某前往深沪通公司协助李某志减持其信托账户中的“宏宇股份”。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宏宇股份”违法所得31,634,411元,并处罚款94,903,233元。其中,张飞被罚款63,268,822元,张雄被罚款31,634,411元。同时,对两人采取禁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其中对张飞禁入10年,对张雄禁入5年。

证监会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平”原则,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严肃处理严重克拉停了下来。近期,证监会加大了对市场操纵案件的查处力度。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中原家居”、“力通电子”等股价操纵案件调查进展情况。石某等操纵团伙控制了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不断的交易和操纵,利用非法手段抬高“中原家居”、“利通电子”股价,交易金额达到30亿元以上。目前,证监会正配合公安机关在广东、北京、河北等地开展联合行动抓捕多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相关侦查工作已全面启动。

7月16日,中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操纵市场等多种违法行为,查处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包括实际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为名,与私募机构、交易商、金融中介机构等合谋,利用资金和股权优势推高公司股价。

近年来,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加强精准发现,强化机制创新,强化执行协同,依托交易所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强对异常交易账户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和违法线索,健全打击全链条。准确性。加大打击力度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健全与公安机关线索分析、数据共享、情报引导侦查、协同办案的协调机制,持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问责行政、刑事和民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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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