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热电股吧(华通热电股吧)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可转债付息登记日:2018年12月2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2月24日
●可转债付息日:2018年12月28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发行187.522万元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利息。 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21日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关于发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蒙古电力可转债。
3.债券代码:110041。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股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187,522万元。
6.发行数量:共计1,875,220手(18,752,200枚)
7.面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额为100元,按发行面值计算。
8.基本我可转债情况:
(一)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7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2.0%在第六年。
(三)债券到期赎回: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按债券面值(含本期债券面值)106%的价格进行赎回。最后利息)尚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债券。
(四)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年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2月22日。
②年付息日为发行首日起每一整年的日期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情况。若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额外支付利息。每两个相邻付息日之间的期间为一个计息年。
③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年度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年度付息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期利息。对于付息债权登记日(含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前已转换或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支付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税额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2.92元/股。
(6) 转换周期: 的转换周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可转债发行完成之日(2017年12月28日,即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可转债到期日(即2018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1日)。
(七)债券评级:主体AAA级,债务AAA级。
(八)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九)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本次付息方案为:年息0.4%。 (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的利息赎回金额为0.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期及债券付息日期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2月24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18年12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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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时在中电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所有“蒙古电力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式
1.公司已与中当上海分行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及利息兑付协议》,并委托中当上海分行进行兑付。债券赎回及利息圣救赎。若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利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当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当上海分公司将按照协议终止代理债券利息兑付服务,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随后的利息赎回工作本身。 ,相关实施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于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利息全额划入中登上海分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当上海分公司收到付款后,将债券利息划转至相应的赎回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当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从赎回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投资者须知' 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务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就债券的个人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金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的利息赎回金额为0.40元(税前)。实际分配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赎回机构统一代扣代缴,并直接缴纳至各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哎呀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实际分配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的发行金额为0.40元(含税)。对于持有流动债券(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的规定》市场》2018年11月7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税来自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债券利息。
7.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西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大楼
联系人:王晓荣、任建华
电话:0471-6222388
传真:0471-6228410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9层
< p> 联系人:张伟、张登电话:010-50838997
传真:010-50838995
3.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9楼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
联系人:韩海孟、贾天琪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 021-38874800
这是一则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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