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吧股吧(002102冠福股份股吧)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复 公告编号:2020-13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复股份”)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通知浙江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融科公司”)对该公司及其他关联人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就本案原告浙江融科公司诉该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票据追索纠纷案进行了民事调解。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情况提前信息披露
2018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无真实交易背景,擅自以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7张,面值合计1100万元,收款人为辽宁叶景格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叶景格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转让、背书方式取得上述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6月24日,原告融科金融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对上述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出即时付款申请,但被驳回,遂向上海凤霞法院提出申请。向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奉贤区法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5月6日,奉贤区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融科公司的诉讼。浙江融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诉讼案件详情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关于收到2019年)沪0120民初1631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件》发表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新闻》、《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9-209)、《关于收到(2019)沪0120民初案第1631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二.本诉讼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冠福股份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浙江融科公司支付人民币7,150,000.00元(以下币种同);
2.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异议。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收到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否存在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还有未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及披露外,不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田”)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法事项,公司关联企业福建同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富实业”)为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券项目提供了担保,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和解协议签署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基于审慎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安全性原则,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坏账准备。 2018年度违规控股股东责任及同富实业担保的定向增发债权项目。本次已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转回本期超额拨备。负债/坏账准备预计将为公司增加利润408.6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引发的纠纷、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并转回了前期超额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仅针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进行的账户调整,不属于营业利润,不可持续,也不会增加公司现金流量。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法行为。 2018年以来,相关纠纷和诉讼从10月份就开始出现。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中不存在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批准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对涉及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的公司诉讼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每起案件的原告负责。如果有异议对于申诉,公司将积极回应申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审慎原则,公司于 2018 年度就上述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法律法规。
控股股东违规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10月12日指定函件《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等公告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暨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为通富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通过相关平台起诉公司,要求其逾期支付同富实业发行的债券产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出现的债务危机,为妥善化解与投资者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已与经核实属于私募债券范围的债权人进行了友好协商。通富实业发行的债券,并已与部分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协商达成和解,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代表通富实业支付逾期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实际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直接董事会公司已积极采取相关对策,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冻结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力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可供查阅的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96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这是一个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复公告第2020-132号
冠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宏先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实施213号
《民事裁定书》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富春、林文昌、林文宏、林文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5,181,654股,占公司股份的14.62%公司股份总数,其中质押公司股份累计数量为384,369,900股,占实际控制人持股总数的99.7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9%;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富春、林文昌、林文宏、林文治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385,181,654股已被司法冻结及司法待冻结,该等股份的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民事判决基本情况
11月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文宏通知,近期收到(2020)沪74第213号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海金融法院就质押物纠纷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文宏、林培英之间的证券回购:
对被执行人林文宏持有的18,110,000股冠富股票进行拍卖、出售及变价待执行(证券简称:ST冠富,股票代码:002102,股票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因此,本次司法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三会”正常运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富春、林文昌、林文宏、林文治共计质押公司股份38,436.99万股,占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控制器。占公司总股本的14.59%;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富春、林文昌、林文宏、林文治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385,181,654股已被司法冻结或等待司法冻结。该等股份的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文宏先生仅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他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分享。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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