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向军、实习记者彭欣报道

近日,金丰市人民法院银川市区某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受贿案宣判。

法院查明,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开发四部负责人的职务,伙同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受他人贷款。借款人收取的“佣金”。 ”、“咨询费”、行贿共计人民币570万元。

<记者报道宁夏银行西安分行贷款过程中涉及员工行贿事件 宁夏银行联系客服时,客服人员表示对此不太清楚,并给出了办公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银行员工接入pt“佣金费”和“咨询费”向他人收取

“委托贷款”是指需要借钱的公司未能达到向银行借款的目的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借款的企业通过银行向第三方企业借款。然后银行将贷款资金提供给需要借款的公司。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方自行确定。约定银行收取部分“中介”费用。

2010年下半年,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吴某向银行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业务。宁夏.期间,公司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他有能力借钱。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向他推荐了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业务。当张和吴讨论这件事时,他们提出sed收取咨询费,算下来是140万。

后来,2011年1月,张某介绍了西征公司财务负责人齐某和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并打了招呼。穿针的作用。

委托贷款发放后,张某与吴某约定,除向西正公司支付利息外,吴某还需向张某支付7%即140万元。申请前,张某和齐某约定投资人和业务经理各得一半“优惠费”。 2011年1月17日,吴某给张某现金140万元,张某给原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展四科负责人王某分了10万元,给了齐某40万元,并保留了90万元。为他自己。人情费是由张某和吴某协商确定的。齐和王没有询问张收到了多少钱。对分配给 ea 的金额没有异议ch 其他。王是张的领导者和共同组织者。

在取出贷款并获得“优惠费用”后

仅仅四个月后,即2011年5月,王某为陕西正中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科技”)办理了2笔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并与张某、齐某共同从郑某等人处收受430万元。正中科技负责,被告人王某收受260万元。

2011年5月4日,正中科技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投资方西正公司利用关系获取资金。王某利用关系联系到了方正众科技董事长郑某,正好促成了这笔生意。王某为发起人,张某为该委托贷款业务的联席发起人。

该行西安分行张宁夏的某先生来找齐先生,说他有一个客户需要委托贷款业务,因为齐先生的西证公司在西安各大银行都有分支机构。理财业务方面,宁夏银行理财规模2000万元。张说,一家公司有2000万元的理财资金,可以用于委托贷款业务。他还表示,委托贷款业务是宁夏银行对贷款人的检查。公司有担保,风险很小。某人同意做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前,王某从郑某的办公室拿走了130万元。贷完后,他又从郑办公室取了130万,共计260万元。一周后,郑某安排公司两名女财务人员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地下车库将170万元交给王某。当天,张某给齐某打电话,要求齐某去西安分公司。f 宁夏银行。齐某到达后,与张某、王某到达地下车库时,王某从汽车后备箱里拿出两个结实的塑料袋交给齐某、张某。总金额为170万元。张某将70万元交给齐某、张某。他从齐某手中拿走了100万元,拿完后驾车逃跑。

为何2000万元贷款需要高达430万元的“优惠费”?郑说,2010年,陕西正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获得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 2011年3月,贷款逾期,本息达2200万元以上。他的朋友王向郑推荐了它。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王某提出,对于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业务,除要求郑某承担正常利息外,还需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委托贷款业务的附加费用。。附加费按5%计算,共计100万元。

当时全国各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在1-2分左右。郑先生心里想了想,觉得贷款的利率和条件对他来说都很优惠。 ,并同意。

案发前,2013年8月,王某退还郑某200万元。 2019年5月,王某因涉嫌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被银川市监委拘留,同年11月被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对方现金570万元(实际收受270万元) 、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之后被告人王文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天退还赃款23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计入刑期。一天后,刑期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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