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资了超过400万元港股,损失了大约96%。为了“扭转”亏损,我还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机会筹集资金,将部分借来的资金投入到A股市场,但越炒,亏的就越多。 ,损失超过3600万元。这一系列惊人数字的背后,是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原行长孙浩兵的“股市豪赌”。

此外,孙浩兵还将借入的资金借给他人赚取利差,用于偿还债务本息。最终资金链断裂,债务最高达到约2.84亿元。

“赌博”失败后,孙浩兵选择了辞职。辞职前夕,他“借用”了价值超千万元的承兑汇票,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7月17日,中国法官t文献网公布了江苏省无锡中院对孙浩兵案的二审判决。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孙浩兵因诈骗罪139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股票交易亏损96%,同期股价下跌93%

裁决文件显示,孙浩兵原供职于工商江阴分公司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2005年起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工作。长泾分行行长、北郭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分行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3日终止。

法院查明: 2007年至2008年间,孙浩兵出资480万元购买香港华基光电(后更名为中国远昌)的股份,其中应用程序大约200万元是他自己的,剩下的280万元是向别人借的。随后香港股市暴跌,导致损失超过46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数据,孙浩兵炒股亏损约96%。澎湃新闻询问了港股中国远昌。该股目前停牌。 2007年第一季度,其最高股价为每股7.067港元。从那时起它就一路下跌。到2008年第四季度,最低价为每股0.513港元。它下跌。大约93%。停牌时其股价为每股0.18港元。

据虎嗅网报道,今年5月10日,停牌七年的中国远昌再次向港交所提交招股说明书。这是该公司近三年来第四次提交招股说明书。 。 2013年,中国远昌涉嫌财务造假,三名公司高管被e 被捕。公司业绩大幅下滑,进入长期停牌期。

2020年7月10日,中国元昌发布公告称,已于2020年6月3日、9日、10日收到监管部门关于重组、清洗豁免及特殊交易的通知。对信的意见。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正在与所有专业人士密切合作,回应监管部门对通函的评论。”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为了“翻身”,他越炒越亏,债务超2亿

法院查明,为了追回损失,孙浩兵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开始从事基金转贷业务。 、借贷业务及协助理财等,承诺支付1大笔境外资金,月利率不等% 至 3%。一方面,借入的资金用于放贷给他人赚取利差,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资金投向国内A股市场,意图投资股票。方式“翻身”。到2012年下半年,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的亏损总计超过3600万元。

在此过程中,孙浩兵对外借款要支付高额利息,其借入的承兑汇票还要承担贴息。向他人出借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无法承担上述利息,且部分资金难以收回。再加上投资股票,截至2012年底,孙浩兵欠下外债近2亿元。

2012年底,孙浩兵停止投资股票,并继续筹集资金,从事基金借贷业务。他用了一部分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债务本金和利息。

判决书显示,孙浩兵声称,其与江某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金某协商,向公司借出资金,杨、金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经重组后即可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交给孙浩兵2亿港元用于资本运作。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截至2013年7月末,孙浩兵代表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放贷并承担贴息共计约7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20日,江毛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开除。 2017年5月被拘留。8月,他因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贿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毛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离开香港。同月29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彻底推翻,诈骗逾千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云南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杨某,名叫杨敖,是2013年震惊全国的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案的主角。云南省高院认定,2009年8月,杨翱担任远昌高科、达利董事长元昌公司及杨玉春(杨傲之子)作为大理元昌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明知是大理元昌公司,实收资本为零,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全部为零,其以大理远昌公司名义虚假申报和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并在申请和使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采用隐瞒事实、履行部分小额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5582.4652万元。此外,杨敖、杨玉春骗取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信用证质押。

自7月杨傲父子被拘留以来2013年12月20日,下个月就有债权人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向孙浩兵追债。但孙浩兵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甲催款。秦某夫妇借承兑汇票9.4154916元。 2013年8月19日至30日,他们向沉某某、沉某某兄弟借入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并承诺在1个月内偿还到期款项及承兑汇票金额。相应的现金。

2013年9月上旬,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缴无力还款,向工商银行江阴分行申请辞职并终止劳动合同。他的债务。目前,其外债本金额约为人民币2.84亿元。

随后,孙浩兵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总额减至约1.5亿元人民币,并于9月9日,2013年,他与张某、沉某、沉某等债权人进行谈判,债权人与江毛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孙浩兵将转让江毛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债权人索赔共计人民币150.1百万元。孙浩兵向江某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在保障孙浩兵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孙浩兵借款8010万元转给江某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将8010万元贷款转给江毛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事实上,孙浩兵仍亲自负责还款。杨傲回来后,将与孙浩兵当面商议偿还部分贷款的事宜。此后,孙浩兵、江某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清偿张某、覃某、沉某、沉某乙的债务。与协议。

2016年2月,张甲、覃甲、沉甲、沉乙等人向江阴市公安局报案。当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张某、秦某承兑汇票9.4154916元,诈骗沉和沉人民币9.4154916。乙人接受汇票450.84万元(事发前已退还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2019年11月1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浩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1390,389.16万元,退还受害者。张某、覃某获赔款9,415,4916元,返还被害人沉某、沉某某448.84万元。

孙浩兵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于2020年7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