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炒股是违法行为。难以逾越的监管“红线”。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达证券员工周某涛涉嫌非法买卖股票交易额近12亿元,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股票,并处20万元罚款。

发现,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陆续披露了多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情况,显示出更加严厉的信号

信达证券员工非法炒股,涉嫌交易交易额近12亿元

安徽证监局发现,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工作期间,2014年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共借用“王某某”、“曹某某”等10人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周某涛控制期间,相关账户合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卖出合计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和税金后,账户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法律。规定该款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交易其他参与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笔名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接受作为他人赠与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伪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nym 或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及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周某涛作出如下陈述及辩解:涉案个人账户开立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以法律为准绳。客户的同意。

安徽证监局经审查认为,开立相关账户的初始动机与后续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必然相关,不影响对周某涛违规买入股票的定性和销售行为。他声称账户交易是合理的委托人提出异议,且缺乏相关证据,故对其陈述和申辩不予采信。

多名从业人员因非法炒股被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准炒股,这是一条难以逾越的执业铁律。尽管近年来业内存在不少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然而,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一直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重灾区。粗略审查发现,今年以来,强化监管已发布多起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举报。罚款代表了严格监督管理的决心。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赵小伟、郭小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ng。两人非法买卖股票,合计损失90万元以上,各被罚款2万元。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裁刘彦林因违规买卖股票予以处罚。

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原总经理铁华伟因非法股票交易行为给予处罚。对于铁华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铁华伟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在5月,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晓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办理证券申购等违法行为。以及铜的交易斯托默斯。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罚款5000元。包括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罚款、没收共计46424.92元。

4月,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某借用他人账户投资共计3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资3675万元。元,最终共计没收罚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