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5月9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主要内容

单个家庭消费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网贷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等水泥产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要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网贷业务全流程管理,确保卖家尽责;商业银行严禁与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审慎开展此类业务管控能力,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有效识别和监控。

按照“新旧分离”的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2年五、《办法》实施情况。

第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跨境贷款。”审核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资金用于借款人消费、个人贷款和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下列贷款不属于《办法》范围仍受现行信贷、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定: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依然来自于线下贷款。例如,大部分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授信等实质性风险评估流程目前都是在线下完成。为了方便借款人、提高效率,贷款的申请和后续操作均在网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抵押品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核内容,因此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的定义。

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办法》规定,信贷单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网贷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管产品投资,并且必须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发现贷款用途违法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提前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红艳认为,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定为20万,体现了监管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就消费目的而言,由于大购车、装修等购买行为必须在线下进行,网贷渠道20万元额度几乎可以满足所有消费需求。

薛红艳强调,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后并没有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等金融投资渠道,导致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十分困难,这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楼市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定为20万,既可以满足各方消费贷款促进消费的诉求,又可以有效减轻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控制居民消费。 ' 杠杆年龄到一定程度。增长率。

审慎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当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利与责任、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s。

三是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信息、合作产品信息、自身及合作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品牌混淆。

四是商业银行要继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上述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联合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信贷审批,按照适度放权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的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严禁与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针对互联网贷款信息披露不足、数据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不规范违规行为针对催收管理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网络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到网络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中。网贷业务全流程管理,让卖家放心负责。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存储等问题,特别是对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的授权进行具体规定,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本息偿还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追债等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跨区域扩张

《办法》强调地方合作企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坚持发展定位,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考虑到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具备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审慎监管要求。

此外,部分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通过网上开展的银行不受限制。《办法》对跨区域经营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