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大消息!
据证监会12月8日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加强募集过程监管,确保合格投资者进入;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要求;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清算要求;强化管理强化监管、自律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等。
要点一览
把关合格投资者准入
< p>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应在5年以上对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提出底线要求,注重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设立过渡期,两年内整顿私募基金嵌套层级
单只私募,创投基金实际缴付金额由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元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为加快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给予充分发挥私募股权的效能乐趣为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法》)要求中国证监会修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据《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形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股权办法》,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的监管规则基金按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基金募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基金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
《私募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2万名,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私募股权条例》,进一步明确持续性要求、注册登记等制度安排开展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工作,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监管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全面落实《私募股权条例》要求,《私募股权办法》需要细化、修改和完善,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等。
据悉,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股权条例》的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力求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
具体来说,明确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法人e、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应当遵守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细化规范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业务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监管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履行主动管理责任。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务范围。管理、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基金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提出要求。
明确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一是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基金法的规定,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他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二是规定必须放置合约资金和投资特殊基础资产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将加强非托管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三是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提出原则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要求。
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种类,细化分类监管。一是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二是按照《私募基金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做出差别化缴费规模安排,保证投资能力和投资回报。nt 基金的策略执行。三是明确了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目标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的差异化条件和监管要求。
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验证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的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单只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由100万元提高达到300万元,并规范投资方向。非受托、代销、投资房地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况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a,其中自然人投资单一投资标的的单笔实缴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加强募集过程监管,确保合格投资者进入。一是明确募集资金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披露等,落实客户尽职调查、数据保存等反洗钱要求。三是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明确投资运作要求。这一是提出投资操作底线要求,着力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次、分级安排和封闭运作的基本要求,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基金条例》,对母基金及其他未纳入投资层级的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 。三是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基金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行为。
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要求。一、私募乐趣d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目的 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和监测提供一个起点。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行为。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要求。首先,按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应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差异化明确创业投资基金行政监督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方面给予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
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清算要求。一是明确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正常清算和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范围和职责,为市场提供依据引导私募基金退出,强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是明确监管对象,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要求资管协会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加强监测和信息报告,确保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三是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应调整法律责任。
对现有机构和产品设置过渡期
据了解,过渡期安排是基于“新旧分离”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私募股权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为保证平稳过渡,对现有机构和产品设定了过渡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收资金外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两年内整顿私募基金嵌套层级。现有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新投资者,不得延期,期满将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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