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厚投资被责令改正 个别私募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
北京11月8日电昨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披露的《行政监管办法决定2023》第44号显示,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厚”)如:安徽国厚投资)所管理的个人私募基金募集后,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国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并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交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如果有监护人委托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材料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基本信息,办理私募基金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约谈、警告信和公开谴责。
原文如下:
关于对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我局经调查发现,贵公司管理的个人私募基金募集后,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注册手续中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p>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天。本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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