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11月1日消息: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拥军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腐败和挪用公共资金。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此前,2019年7月2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潘勇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涉案赃款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球场判决书显示:潘勇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原贵溪市东门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站副主任,住贵溪市。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贵溪市监委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之后,他被贵溪市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贵溪市公安局于当天实施逮捕。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潘永军担任贵溪市彭湾乡老建移民办主任,负责扶贫申报和落实工作。移民项目以及扶贫资金移民项目。管理。 2015年3月后兼任贵溪市彭湾乡民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下属彭湾乡敬老院的管理工作。在此期间,潘勇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177182.24元,挪用扶贫移民项目资金209305.58元进行营利活动,主要用于定期存款、购买理财等。产品和股票投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勇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17718224万元,情节严重;还挪用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20930558万元。营利活动有构成分别审理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勇军案后返还赃物16788224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勇军在宣判前犯有数罪,应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潘勇军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